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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点评 编辑点评依照交通部观光局99年1月13日,交路字第0990000402号函发布下列规定:
第六条(订金之收取)
旅客解约时,得要求民宿依下列标准返还已缴之订金:
一、旅客于预定住宿日14日前取消者, 得请求民宿退还已付订金100%。
二、旅客于预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取消者,得请求民宿退还已付订金 70%。
三、旅客于预定住宿日7至9日前取消者,得请求民宿退还已付订金 50%。
四、旅客于预定住宿日4至6日前取消者,得请求民宿退还已付订金 40%。
五、旅客于预定住宿日2至3日前取消者,得请求民宿退还已付订金 30%。
六、旅客于预定住宿日2日前取消者, 得请求民宿退还已付订金 20%。
七、旅客于预定住宿日当日取消或怠于通知者,民宿得不退还旅客已付全部订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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